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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出台新政!大力度推动水泥等落后产能关停退出
行业动态  2020-7-2  国家建材技术图书馆


嘉兴市2020年度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和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浙转升〔2020〕2号)等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嘉兴市2020年度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制定本工作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以印染、织造、化工、化纤、造纸、平板玻璃、钢铁、水泥、铸造、制革等10个行业为重点,着力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二、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能耗方面

1.明确工业能耗方面推动产能退出工作清单。严格实施能耗限额对标执法,围绕“十大”重点行业梳理能耗限额标准适用企业,结合“双随机”制度优化节能监察工作方案,形成企业节能监察清单化、目标化和节点化,确保到2022年底前,完成“十大”重点行业企业能耗限额对标专项监察目标任务。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在明确整改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报请县级以上政府实施关停淘汰。

2.严格贯彻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委29号令)限制类、淘汰类的产能,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差别电价。

表1:我市重点行业淘汰要求清单(能耗执法)

序号

重点行业

工作要求

1

印染

执行印染布可比单位综合能源限额(DB33 /685-2012),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2

织造

执行棉布可比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DB33/757-2015)和棉纱可比单位产量综合电耗限额(DB33/758-2015),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3

化工

执行PTA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T801-2010(2017)、乙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DB33/808-2013),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4

化纤

执行以下3个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粘胶(长、短)纤维单位综合能耗限额(DB33 /678-2015),涤纶(长、短)纤维单位综合能耗消耗限额(DB 33 /683-2019),氨纶长丝单位产品可比电耗、综合能耗限额(DB 33/ 764-2009),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5

造纸

执行机制纸板和卷烟纸单位产品能耗限额(DB33/686-2019), 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6

平板玻璃

执行玻璃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3 /682-2013),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7

钢铁

执行以下3个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吨钢可比能耗限额和电炉钢冶炼电耗限额(DB33/ 666-2013),轧钢、锻造火焰加热炉能耗限额(DB 33/ 806-2013),铸铁件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DB 33 /807-2013),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8

水泥

执行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33 /645-2012),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9

铸造

执行铸铁件可比单位综合能耗限额(DB 33 /807-2010),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10

制革

执行合成革单位产量可比电耗、综合能耗限额(DB33/ 762-2009),如超限额将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责令关停退出。


备注:若上述行业国家、省出台最新的能耗限额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环保方面

1.明确环保方面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清单。以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活动为契机,集聚“十大”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按照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托现有的排污监控技术,全面清查梳理重点排污企业名录、排污类型和整改措施,明确年度重点监管执法企业清单、工作要求和时间表。对尚未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排查巡查力度,形成日常巡查动态企业清单。

2.加快燃煤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燃煤工业锅炉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省定燃煤锅炉改造任务。

3.严格环保执法。充分发挥环保执法快速反应机制,围绕“十大”行业和重点企业,加大涉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对情节特别严重或无法整改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表2:我市重点行业淘汰要求清单(环保执法)

重点行业

工作要求

印染、织造、化工、化纤、造纸、平板玻璃、钢铁、水泥、铸造、制革

严格执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对超过水、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及违反固体废物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对情节特别严重,无法达标排放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质量方面。

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围绕“十大”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产品,加强生产许可资质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格生产许可准入,严厉打击无证违法生产行为,对列入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的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进行严格监管,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严格防范已被取缔的“地条钢”企业死灰复燃。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吊销相关证照。将“十大”行业企业的部分重点产品列入2020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目录。

表3:我市重点行业淘汰要求清单(质量执法)

重点行业

工作要求

印染、织造、化工、化纤、造纸、平板玻璃、钢铁、水泥、铸造、制革

加强对十大行业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检查、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加大查处力度。


(四)安全方面

1.加大安全执法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十大”重点行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聚焦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重点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梳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问题突出的企业情况,建立企业台账,明确重点监管企业清单、工作要求和时间表。对尚未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重点行业企业加强排查巡查,形成日常巡查动态企业清单。

2.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加大对印染、造纸、化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铸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推动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依法查处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企业。其中,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证照。

表4:我市重点行业淘汰要求清单(安全执法)

重点行业

工作要求

印染、织造、化工、化纤、造纸、平板玻璃、钢铁、水泥、铸造、制革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提请关闭。


(五)技术方面。

1.强化排查和关停落后工艺装备。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产业政策,对“十大”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落后工艺装备全面排查,明确产能退出工作任务清单,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淘汰类落后工艺装备,发现一起、淘汰一起。按照相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

2.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完善打击“地条钢”长效机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发挥市有关部门负责和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利用企业用电和税票大数据进行监管,切实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3.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国家、省等产业政策和负面清单管理办法,实行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在环保、能耗、安全、土地等方面严格审批,严格产业准入,确保不新增落后产能。

4.畅通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对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的“地条钢”举报热线,按职责分工强化举报核查,依法依规处置,实行联合惩戒,推动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应退尽退。

表5:我市重点行业淘汰要求清单(工艺装备)

序号

重点行业

淘汰要求

1

印染

(1)未经改造的74型染整设备;

(2)蒸汽加热敞开无密闭的印染平洗槽;

(3)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国产和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进口印染前处理设备、拉幅和定形设备、圆网和平网印花机、连续染色机;

(4)使用年限超过15 年的浴比大于1:10 的棉及化纤间歇式染色设备;

(5)使用直流电机驱动的印染生产线;

(6)印染用铸铁结构的蒸箱和水洗设备,铸铁墙板无底蒸化机,汽蒸预热区短的 L 型退煮漂履带汽蒸箱。

2

织造

(1)使用时间达到30年的棉纺、毛纺、麻纺设备、机织设备;

(2)ZD647、ZD721型自动缫丝机、D101A型自动缫丝机、ZD681型缫丝绢精纺机,K251、K251A型丝织机等丝绸加工设备;

(3)Z114型小提花机,GE186型提花毛圈机,Z261型人造毛皮机,R531型酸性粘胶纺丝机。

3

化工

(1)200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

(2)10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边远地区除外), 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作为废盐综合利用的 可以保留),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 (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

(3)半水煤气氨水液相脱硫、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 氨、一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 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 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 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4)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四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 胶生产工艺,100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 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 法工艺(4,4-二氨基二苯乙烯-二磺酸[DSD 酸]、2-氨基-4-甲基-5-氯 苯磺酸[CLT 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H 酸]三种产品暂缓执行);

(5)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 1,1,1-三氯乙烷 (甲基氯仿),主产四氯化碳(CTC)、以四氯化碳(CTC)为加工 助剂的所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4

化纤

(1)4万吨/年及以下粘胶常规短纤维生产线;

(2)湿法氨纺生产线;

(3)二甲基甲酰胺(DMF)溶剂法氨纶及腈纶生产工艺;

(4)硝酸法腈纶常规纤维生产工艺及装置;

(5)常规聚酯(PET)间歇法聚合生产工艺及设备;

(6)常规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及以下半自动卷绕设备;

(7)螺杆挤出机直径小于或等于90mm,20000吨/年以下涤纶再生短纤维生产装置。

5

造纸

(1)淘汰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2)淘汰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3)淘汰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4)淘汰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5)淘汰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6

平板玻璃

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7

钢铁

(1)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 7.5 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104;

(2)炭化室高度小于 4.3 米焦炉( 3.8 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未配套干熄焦装置的钢铁企业焦炉;

(3)土烧结矿;

(4)热烧结矿;

(5)钢铁生产用环形烧结机、 90 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8 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铁合金生产用 24 平方米以下带式锰矿、铬矿烧结机;

(6)40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河北 2020 年底前淘汰450 立方米及以下炼钢用生铁高炉), 200 立方米及以下铁合金生产用高炉(其中锰铁高炉为 100 立方米及以下), 200 立方米及以下铸造用生铁高炉(其中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的铸造用生铁高炉为100 立方米及以下);

(7)用于熔化废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取缔“地条钢”有关要求淘汰);

(8)30 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

(9)30 吨及以下炼钢电弧炉(不含机械铸造,特殊质量合金钢,高温合金、精密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用电弧炉);

(10)化铁炼钢;

(11)复二重线材轧机;

(12)横列式线材轧机105;

(13)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不含生产高温合金的轧机);

(14)叠轧薄板轧机;

(15)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16)热轧窄带钢轧机;

(17)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18)直径 76 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19)三辊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0)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1)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直接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22)6300 千伏安及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3000 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铁合金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

(23)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24)单机产能 1 万吨及以下的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装备除外);

(25)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生产装备;

(26)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7)煅烧石灰土窑;

(28)每炉单产 5 吨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106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29)燃煤倒焰窑耐火材料及原料制品生产线;

(30)钢铁行业用一段式固定煤气发生炉项目(不含粉煤气化炉);

(31)电解金属锰用 6000 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有效容积 170 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32)企业生产能力<40 万吨/年热回收焦炉;未同步配套建设热能回收装置的焦炉;

(33)还原二氧化锰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3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35)有效容积 18 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36)有效容积 30 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8

水泥

(1)淘汰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除外);

(2)淘汰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

9

铸造

(1)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

(2)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

(3)重质砖炉衬台车炉 ;

(4)中频发电机感应加热电源 ;

(5)燃煤火焰反射加热炉 ;

(6)铸/锻件酸洗工艺 ;

(7)无磁轭(≥0.25 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 ;

(8)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10

制革

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备注:其他工艺装备淘汰要求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执行。

浏览:1460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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