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广安市前锋区应急管理局了解到,广安桂兴水泥有限公司因多项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安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附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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